很多人认为只要商标注册成功,用不用是我自己的事。但如果超过3年不使用,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你占用了商标资源却不使用,那么别人就可以为你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三”,你的商标就作废了!
深圳一家公司曾经申请注册了“环视”商标,却被别人“撤了第三名”。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曾用于真实有效的业务,故撤销该商标。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但法院认定该公司提交的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据,无发票支持,不能证明该商标已在真实有效的业务中使用。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环视”商标被撤销。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商标注册后不能长期使用。另外在使用的时候也要注意保留有效的使用证据,防止被竞争对手恶意撤单!
用于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显示争议商标标识的使用;
(2)能够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
(3)能够展示争议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人。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日期,应当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三年;
(5)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地理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贸易单据的使用,主要有: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其相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规范、真实、公开、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议大家平时使用商标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